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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钟某某赌博罪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28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某因本案,于2014年12月3日被羁押,同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5)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应小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2年3月起,被告人钟某某在京基东方都会B座4楼经营“都会茶馆”,并在该茶馆内摆设5台麻将机供顾客使用以抽头渔利。2014年11月25日,公安民警在该茶馆查获参与赌博的刘某芳、马某洁、魏某等12人(均被行政处罚),现场缴获赌资50130元人民币、1850元港币。经查,2014年7月22、23日及2014年10月期间,该茶馆共抽头渔利67970元人民币。2014年12月3日11时30分,公安民警在京基都会B2716将被告人钟某某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并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要求法庭依法惩处。建议对被告人钟某某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钟某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钟某某犯赌博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5年10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没收涉案的赌资人民币50130元、港币185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小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雨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