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玉芬与被申请人平泉县平泉镇黄杖子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玉芬,平泉县平泉镇黄杖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保字第30号申请人周玉芬,住平泉县。被申请人平泉县平泉镇黄杖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占国,主任。担保人李玉香,住平泉县。担保人于井林,住平泉县。担保人金跃臣,住平泉县。申请人周玉芬与被申请人平泉县平泉镇黄杖子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周玉芬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平泉县平泉镇黄杖子村村民委员会在平泉县平泉镇政府农经账户内的资金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1440000.00元。申请人周玉芬的担保人于井林、李玉香、金跃臣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玉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将被申请人平泉县平泉镇黄杖子村村民委员会在平泉县平泉镇政府农经账户内的资金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1440000.00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二、依法将担保人于井林在承德银行平泉支行账号×××内存款及担保人李玉香在中国农业银行平泉支行账号×××内存款予以冻结。三、依法将担保人金跃臣在平泉镇西三家村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年2月12日至2017年2月12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成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毕 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