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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江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杨承伟诉执黄小华、孙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承伟,黄小华,孙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江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杨承伟,男。被执行人黄小华,男。被执行人孙娜,女。杨承伟申请执行黄小华、孙娜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2014)开江民初字第20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黄小华、孙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连带偿还申请人杨承伟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黄小华、孙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小华、孙娜有共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小华、孙娜共有房屋一套。二、被执行人黄小华、孙娜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贤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海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