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张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833号原告:张某,女,住简阳市新市镇。委托代理人:王道兵,简阳市新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住简阳市新市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9日以“原、被告已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袁昌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