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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苏金福诉与苏泽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金福,苏泽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46号原告苏金福,男,汉族,1956年11月13日出生,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荣敬,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泽源,男,汉族,1965年10月29日出生,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苏朝生,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苏金福诉与被告苏泽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苏金福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金福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金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清洁人民陪审员  黄晋邓人民陪审员  戴吉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正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