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7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姜彩英与许建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彩英,许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7160号申请执行人姜彩英。被执行人许建明。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执民初字第7160号姜彩英诉许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建明尚欠申请执行人姜彩英25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212.5元、执行费275元。现因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71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俞 朝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