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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秀商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温宏蕾与王玉兰、张洪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宏蕾,王玉兰,张洪,嘉兴市凯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秀商初字第124号原告:温宏蕾。被告:王玉兰。被告:张洪。被告:嘉兴市凯鸿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小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宏蕾与被告王玉兰、张洪、嘉兴市凯鸿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温宏蕾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海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月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