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宿迁市艺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艺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147号原告宿迁市艺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175620-3,住宿迁市宿城区果园开发九州路3号。法定代表人徐国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静。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曙光路。法定代表人先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小勇、杨斌,江苏钟山明镜(宿迁)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市艺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宿迁市艺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王洪娟人民陪审员 高爱银人民陪审员 陈玉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军荣第页/共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