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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7

案件名称

李广东、赵秀彩、陈保平、李辰与周广辉、门莉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广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4)开执字第96-1号被拘留人周广辉,男,1973年10月3日生,汉族,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广东、赵秀彩、陈保平、李辰与被执行人周广辉、门莉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广辉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其行为应予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周广辉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