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泉刑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林明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明德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泉刑执字第193号罪犯林明德,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台湾省台中县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9日作出(2009)安刑初字第5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明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199535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2009)泉刑终字第113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2012)泉刑执字第14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2月25日起至2021年2月24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泉监减(2014)1484号减刑建议书,建议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林明德财产刑仅交纳罚金人民币12020元,罚金及赃款大部分未交清,数额巨大,且月均消费达人民币469元,不能视为有悔改表现,应继续予以考察改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明德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建家审判员  黄乌坚审判员  王梓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雅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