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启执字第02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朱召冲与王健华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朱召冲;王健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启执字第02939号 申请执行人朱召冲。 被执行人王健华。 申请执行人朱召冲与被执行人王健华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的(2014)启开民初字第0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王健华应履行55792.96元、诉讼费1238元及迟延履行金。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已履行19000元(其中14000元为保险公司转付理赔款),现尚未执行到位38030.96元及迟延滞纳金。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证实。 本院认为,债权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兑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启开民初字第0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执行长 王 辉 执行员 袁 亮 执行员 秦晶晶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建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