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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杜康与陈恩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209号原告:杜康。委托代理人:XX,台州市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恩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康与被告陈恩辉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康于2015年2月1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杜康负担。审 判 长  苏 威人民陪审员  官忠勇人民陪审员  章学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章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