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吴长坤与凤城市公路管理段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长坤,凤城市公路管理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139号申请执行人:吴长坤,男。被执行人:凤城市公路管理段。法定代表人:杨正繁,系凤城市公路管理段段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吴长坤与被执行人凤城市公路管理段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凤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凤劳人仲字(2014)109号仲裁裁决书。吴长坤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5万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实际履行2.0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更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