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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李育勇与张燕、白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育勇,张燕,白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263号原告李育勇,男,出生于1979年1月30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被告张燕,女,出生于1984年3月7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被告白毅,男,出生于1981年12月23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育勇与被告张燕、白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育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育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鲁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