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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刑二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余某甲、吴某甲敲诈勒索、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某甲,吴某甲,周某,殷某,余某乙,邓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景刑二终字第10号原公诉机关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某甲,绰号“歪歪”,无职业。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甲,无职业。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无职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5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4年2月27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殷某,无职业。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余某乙,无职业。2015年1月2日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原审被告人邓某,无职业。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2月27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余某甲等六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珠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余某甲、吴某甲、周某、殷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余某甲、吴某甲、周某、殷某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一、2014年2月26日下午4时左右,被告人余某甲、吴某甲、殷某带领被告人周某、余某乙、邓某在景德镇市沿河东路戴家弄丁字弄口一平房处,以王某赌博抽老千为由,采取持刀、棍殴打、逼迫的方式强行将王某拖上一辆昌河北斗星汽车(车牌号为赣H-×××××),并开到原青花文具瓷厂一侧的昌西路。被告人余某甲、吴某甲、殷某通过殴打、威胁的方式逼迫王某承认在赌场里抽老千,要其将赢的4万元钱拿出来。王某被迫打电话给吴某乙,叫其筹款1万元钱送过来,剩下3万元打了一张借条给殷某。当晚20时左右,被告人余某甲、吴某甲、殷某开车来到景德镇市休闲广场维也纳酒店门口,吴某甲从吴某乙手中拿了6000元钱,同时吴某甲让吴某乙尽快把剩下的4000元钱送来,并要其在王某的借条上签名做保证人。之后殷某打电话通知邓某将王某放走。当晚21时左右,吴某甲在戴家弄金阳光足浴店门口从吴某乙手中拿4000元钱时被抓获,随之余某甲等五人也在0798餐厅内被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借条,证实2014年2月26日晚,公安机关在景德镇市0798餐厅门口发现被告人余某甲驾驶的车牌号为H886**的昌河北斗星汽车上,在汽车上依法提取到1根黑色塑料警棍、1根空心钢管、一张王某写的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殷某现金人民币叁万元正(30000元),7天归还,今借人王某,担保人吴小英,2014.2.26”,对上述物品及汽车均予以扣押。另公安机关从吴某甲处扣押现金人民币6000元及4000元,已发还吴某乙。2、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2月26日20时50分许,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民警在景德镇市沿河东路戴家弄附近的金阳光足浴店门口和0798餐厅内将被告人余某甲、吴某甲、殷某、周某、余某乙、邓某抓获。3、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余某甲、吴某甲、殷某、周某、余某乙、邓某的身份情况,案发时均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4、通话记录,证实2014年2月26日下午,被告人殷某与被告人余某甲、邓某之间多次通话,被告人余某甲于与邓某有通话,被害人王某与证人吴某乙之间多次通话,证人吴某乙与占某之间多次通话。5、被害人王某的报案陈述,证实2014年2月26日,其和占某、邹某到景德镇市戴家弄一个赌场,赌博的时候,“歪歪”“凶”了其,后来其就走出门了,和“歪歪”一起的人上前挟住其脖子,并被拉到马路边上。后来“老刘”出来劝,本来没事了,但突然冲出来几个人,两人手里拿着砍刀,一人从背后搂住其脖子,并要其上一辆汽车,其不愿意,结果有人拿刀背敲了其背部,其被逼着上了车,“歪歪”坐在副驾驶位。后来到了一个有田的地方,几个人都说其在赌场动手脚,要退钱。“歪歪”打了其两拳,一个说输了2万元的人还用刀背砍了其大腿。其害怕了,就答应给2万元,并报了自己手机号,他们打了电话,过了半个小时,手机就拿来了。这时殷某说以前其在古街场子赢过他们,也动手脚了,也要退2万元,一起4万元,并让其打电话拿钱来。其还被逼着录音是“杀猪”的。当时“歪歪”说一个小时拿不到钱,就剁了其手。其吓到了,就说只能拿到一万元,殷某说先拿1万元,其余3万元打欠条。其没办法就打电话给了吴某乙,让其拿一万元,并作担保。后来他们带着其到一个小超市,“歪歪”起了草稿,殷某让其照抄。然后其把吴某乙电话给了那个拿刀砍其的人,那人和“歪歪”、殷某走了,过了1小时左右,剩下的3个人中一个接到电话,就把其放了。6、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26日下午4时许,其接到朋友占某的电话说王某被几个人抓去了,要拿4万元去保人,于是其就报警了。当天晚上,那些抓王某的人用王某的电话打其电话,让其拿钱到景德镇市休闲广场维也纳酒店下面人行道处,于是其和占某带6000元现金到了那里,有两位男子从一辆深色昌河北斗星汽车(车牌号为赣H×××××)下来,车上还有一男子,当时两位男子上前找其要钱,其说只有6000元现金,还有4000元正在筹,其中一个高个子男子拿出一张王某写的借条,其在担保人上写自己的名字“吴小英”。大约十多分钟的样子就接到王某的电话说放出来了。后来那个高个子男子打其电话让快点把剩下的4000元送到景德镇市沿河金阳光那里,于是其就送了过去,那男子接到钱之后就被公安人员抓获了。7、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其和王某、“芳芳”到戴家弄沿河路口一赌博场,后因“歪歪”找麻烦,就从赌场出来了,在路边上“歪歪”等五六人围上来,有人拿铁棍、刀等凶器,“歪歪”拿钢管打其三人,其见情况不对就跑了,王某就被挟上了一辆北斗星汽车。8、证人占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26日下午,其和王某、邹某到景德镇市戴家弄一个赌场,王某赌博的时候,一个背单肩包的男子带着一高个年轻小伙进来了,拿出2万元往桌上一扔,并说“你来坐庄,我来打。你还跑到这里来坐庄,我在外面等你。”王某就走出门了,那高个年轻小伙上前挟住王某的脖子,强行拖走王某,背包的男子则打了王某的耳光,邹某想上去劝阻,被旁边跑来的几个拿棍子、刀的人打了,之后邹某就跑了,王某被强行带走了,王某被带走之前把手机给了其,后来带走王某的人有打电话来要走了手机。其打电话告诉了吴某乙。后来带走王某的人打电话来说4万元赎人,因一时拿不出,就说让王某打一张3万元的借条,由吴某乙担保,拿1万元赎人。当天晚上8点的样子,其和吴某乙到休闲广场维也纳酒店下面人行道交了6000元给那个高个子年轻小伙等二人,不多久王某就被放出来了。捉王某的人开了一辆深色的昌河北斗星汽车,车牌号为赣H×××××。9、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证实2014年2月26日下午,其在景德镇市戴家弄附近一居民平房内赌博,一个叫王某的乐平佬也在赌博,后来听到“歪歪”要找王某的麻烦,发现“歪歪”和殷某以及三个仔俚子(看场子的)在戴家弄靠沿河的路口追到了王某和另外一男一女,并殴打了王某,与王某一起的男子想帮忙,其就冲过去打了那个男子,之后“歪歪”开了北斗星汽车过来,三个仔俚子把王某拖上车了,其、“歪歪”和两个仔俚子开车将王某带走了,殷某和另外一仔俚子打车跟在后面。到了白鹭大桥附近,找了一块空地,将王某押下车,殷某和“歪歪”又用拳头打了王某,其听到说王某赌博出老千,也用拳头打了王某,之后其就到一边去了。再回来的时候,“歪歪”和殷某已经和王某谈好,让王某打欠条,意思是说王某在赌场上赢了4万元,要全部退出来,因为王某没有那么多现金,就打3万元欠条,找王某小姨子拿1万元现金,并一起去买了纸和笔。联系好后,其和“歪歪”、殷某开北斗星汽车到广场的维也纳酒店找王某小姨子拿钱,在马路边上拿了6000元钱,让她在欠条上签了字担保,并通知三个仔俚子放了人。晚上8点多,王某小姨子到沿河金阳光送钱,其刚拿到4000元钱,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10、被告人殷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2月26日下午,其在“歪歪”和“老刘”开的戴家弄赌场,“胖子”在赌场大叫起来,然后就往外走,因怀疑“胖子”出老千,其和“歪歪”、余某乙就拉住“胖子”,拉拉扯扯到了马路边上,突然吴某甲从赌场冲出来拿皮警棍打了“胖子”背2下,并说“你杀猪还杀到我头上来了”。这是邹某就过来拦着,其就从余某乙手上拿了把砍刀对着邹某,邹某就跑了。后来,其和“歪歪”、余某乙、邓某、吴某甲、周某六人把“胖子”拉上“歪歪”的车,其和邓某打的,其余人坐“歪歪”的车到了白鹭大桥附近的河边,其到了后,“胖子”承认出老千了,其六人就到青花瓷厂一小卖部买了信纸,让胖子打了3万元借条,借条上写了其名字。后其和“歪歪”、吴某甲去找“胖子”家属要了6000元钱,拿到钱之后其打电话叫邓某放了“胖子”。其没有打“胖子”,只用拳头打了邹某的后背。11、被告人周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2月26日下午,其和邓某在歌舞厅玩时,邓某接到一个电话,让帮忙带个人走,邓某挂了电话后叫其一起帮忙。当其和邓某走到沿河戴家弄路口时,看见“歪歪”、殷某、余某乙和一个叫不来名字的“仔俚”夹一个个子较矮,略胖的中年男子上了“歪歪”的北斗星汽车,于是其也坐上车,和“仔俚”一起把中年男子夹在汽车后座中间。后开车开到了白鹭大桥桥头,殷某和邓某已经等在那里,其六人夹着中年男子下车到了一个没人的地方。“仔俚”和中年男子说过后,中年男子承认“杀猪”了,愿把钱退出来。后“歪歪”和殷某过来了,“歪歪”问如何解决,男子不做声,“歪歪”便做出要打架的样子,男子立马说愿意将赢的钱吐出来。“仔俚”算了说要退4万元,男子不愿意。“仔俚”抽了根橡皮棒打了男子大腿几下,“歪歪”也打了男子一耳光,并说不还钱就把手剁了。男子就答应拿钱,但没有电话,联系不到人送钱过来。“仔俚”打了男子报的号码,叫电话那边的人把手机送到白鹭大桥桥头来。过了一段时间,“歪歪”就过去把手机拿来了,便叫男子打电话叫人送钱来。一直是“歪歪”和殷某两个人和中年男子谈,后面才知道是先让男子小姨子担保打3万元欠条,在让小姨子送1万元现金来。于是,其六人押着男子到一小卖部里,殷某让男子打了3万元欠条。后“歪歪”让其和余某乙、邓某三人押男子到韭菜园方向找一个没人的地方等电话,“歪歪”和殷某、“仔俚”去找男子小姨子拿1万元现金,不打电话来不放人。到了晚上8点的样子,邓某接到了电话,就把男子放了,然后与“歪歪”约在沿河金阳光酒店旁的小餐馆吃饭,见面才知道之前只拿了6000元钱,剩下的男子小姨子会送来,后在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12、被告人余某乙的供述,证实2014年2月26日下午,其在戴家弄沿河路口一家赌博场“看场子”,“歪歪”、殷某和一年轻男子也在,因怀疑“胖子”出老千,就想让其把赢的钱退回来。于是其四人就把“胖子”从赌场拉出去,并挟上车。“胖子”不上车,周某和邓某就挟住“胖子”,另一年轻男子用刀背在“胖子”背上打了一下,强行把“胖子”拉上车。后把“胖子”带到了白鹭大桥附近的河边,“歪歪”打了“胖子”一耳光。后让“胖子”在附近一小卖部打了一张3万元欠条,并且叫胖子亲戚拿了一部分钱,并在欠条上签了担保人,最后把“胖子”放了。13、被告人邓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2月26日下午,其接到殷某电话让其去戴家弄赌场,其和周某就赶过去了。走到戴家弄沿河路口时,看到“歪歪”、殷某、余某乙、在赌场“放账”的姓吴的男子及“胖子”都在,吴姓男子拿警棍打了“胖子”一下,其也上前搂住“胖子”的脖子,让“胖子”上车。“胖子”不上车,大家都“凶”“胖子”。吴姓男子还推了“胖子”,“胖子”没办法就上了“歪歪”的车。“歪歪”、姓吴的男子、余某乙、周某四人做“歪歪”的车押走了“胖子”到白鹭大桥河边上,其和殷某打摩的也赶到了。姓吴的男子和“胖子”说“你和你朋友到这场子上“杀猪”,动手脚赢了钱,你要退回来。”。“歪歪”、殷某、姓吴的男子叫胖子打电话让人拿钱来,周某、余某乙也“凶”胖子,歪歪说不拿钱来就剁一只手。后殷某还有其手机录音,逼胖子说打牌动手脚,出老千,录音后面删了。后和“胖子”及“胖子”朋友谈好,拿1万元现金,打3万元欠条就放人。之后押胖子到一杂货店打了欠条,“歪歪”和殷某、姓吴的男子就走了,过了一个小时,其接到殷某的电话,就把“胖子”放了,然后到戴家弄0798餐厅吃饭,听到姓吴的给一女的打电话,叫其送4000元到金阳光足浴门口,不久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14、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吴某乙从一组照片中辨认出2014年2月26日晚在景德镇市广场维也纳酒店下面人行道外及沿河金阳光门口处要其在王某借条上签名并两次从其手上拿走人民币共计1万元的高个子男子,该男子系被告人吴某甲;证人占某从一组照片中辨认出2014年2月26日下午动手打了王某耳光并将王某挟走的背单肩包的男子,该男子系被告人余某甲,从一组照片中辨认出2014年2月26日伙同他人强行带走王某的高个年轻小伙子,该人系被告人吴某甲;证人邹某从一组照片中辨认出挟持王某的“歪歪”,“歪歪”系被告人余某甲;被害人王某从一组照片中辨认出挟持、敲诈其的“歪歪”,“歪歪”系被告人余某甲,从一组照片中辨认出2014年2月26日在景德镇市白鹭大桥西桥头处一路上自称头一天输了2万元,要其退回来的人,该人系被告人吴某甲;被告人周某从一组照片中辨认出2014年2月26日强行带走王某的同案人之一,即叫不来名字的“仔俚”,该人系被告人吴某甲。1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邓某指认沿河东路戴家弄丁字路口是其和余某甲等人将“胖子”强行带走的地点,昌西路往南尽头河边沙场旁为其伙同余某甲等人对“胖子”勒索的地点,原青花瓷厂门口和生活区丁字路口的一家日杂店为让“胖子”写欠条而购买信纸的地点,沿河东路绣球弄弄口一平房为赌场的地点。1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王某、邹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二、2013年5月11日上午11时许,老厂的伍某一家与叶志清夫妇发生争吵,继而殴打起来。叶志清和小姨子夏碧珍受了轻微伤,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于是叶志清找熊斌帮忙报复。同月22日晚,熊斌叫被告人周某跟叶志清去认了伍某家的门。第二天下午2点多钟左右,熊斌带领周某一伙7、8个人持铝合金管将伍某打伤,伤情经鉴定为轻伤甲级。案发后,同案人叶志清赔偿了伍某等人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经过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书证:(1)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叶志清、熊斌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的事实;(2)谅解协议书、收条,证实同案人叶志清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的事实;2、同案人叶志清的供述,证实其伙同熊斌等人打伤伍某的事实。3、熊斌的供述,证实其受叶志清的指使,带周某等人将伍某等人打伤的事实。4、江某某、夏某某、余某某、崩某某、伍某、吴某乙等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11日,伍某夫妇与人发生争吵。5月23日,有几个年轻人将伍某等打伤的事实。5、被害人伍某、余某丙的陈述,证实2013年5月11日,其二人被叶志清等人打伤的事实。6、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受熊斌指使,认景德镇市老厂一户人家的门,并伙同多人打伤该户人家一男的。7、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伍某、余某丙及伍慧娟辨认出打人的熊斌、周某等人,周某辨认出同案人叶志清。8、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伍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的事实。根据以上事实及证据,原审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处如下:一、被告人余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人吴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被告人殷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四、被告人余某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五、被告人周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六、被告人邓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审被告人余某甲上诉提出其在本案中作用较小,不是主犯,系初犯,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吴某甲上诉提出其量刑过重。原审被告人周某上诉提出其在敲诈勒索罪中作用较小,故意伤害罪中第一被告人处刑八个月,其被判一年两个月,量刑过重。原审被告人殷某上诉提出其量刑过重。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余某甲、吴某甲、周某、殷某未提出新的证据。原审判决所列证据经一审当庭质证、认证,来源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余某甲、吴某甲、殷某、周某及原审被告人余某乙、邓某采取暴力和暴力威胁的手段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处罚;周某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甲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二罪并罚。对于上诉人余某甲上诉提出其在本案中作用较小,不是主犯,系初犯,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余某甲系主要逼迫被害人拿钱的人之一,也是事件的挑起者,且系积极实施者,系本案敲诈勒索罪主犯。因此,上诉人余某甲关于其在本案中作用较小,不是主犯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对于上诉人周某上诉提出其在敲诈勒索罪中作用较小,故意伤害罪中第一被告人处刑八个月,其被判一年两个月,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周某在敲诈勒索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其关于从犯的意见予以采纳。一审法院对其敲诈勒索罪处刑一年零六个月,较之主犯余某甲、吴某甲、殷某处刑已经对其从轻;故意伤害罪中第一被告人叶志清处刑八个月系因其具有投案自首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周某处刑一年两个月并无不妥,量刑适当。因此,上诉人周某关于量刑过重的意见,不予采纳。对于上诉人吴某甲、殷某提出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吴某甲、殷某均系本案敲诈勒索罪的主犯,一审法院对二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量刑适当。因此,对于上诉人吴某甲、殷某关于量刑过重的意见,均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根据余某甲、吴某甲、周某、殷某、余某乙、邓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哲甫代理审判员  周寿林代理审判员  杨 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茹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