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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法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田爽与赵向宽、邢乐轩、马杰、XX光、赵向好、邢艳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爽,赵向宽,邢乐轩,马杰,XX光,赵向好,邢艳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田爽,男。被执行人赵向宽,男。被执行人邢乐轩,男。被执行人马杰,女。被执行人XX光,男。被执行人赵向好,男。被执行人邢艳艳,女。田爽与赵向宽、邢乐轩、马杰、XX光、赵向好、邢艳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三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向宽、邢乐轩、马杰、XX光、赵向好、邢艳艳银行存款及个人收入45735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三、被执行人赵向宽、邢乐轩、马杰、XX光、赵向好、邢艳艳自2015年1月22日起以45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8分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洪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建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