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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肖春诉被执行人白盛兴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春,白盛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肖春,男,生于1982年5月30日,汉族,小学文化,住民勤县苏武乡泉水村一社,农民。被执行人白盛兴,男,生于1984年12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住民勤县苏武乡泉水村三社,农民。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肖春诉被执行人白盛兴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盛兴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民勤县人民法院(2013)民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书,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武中民终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审 判 长  曹明祥代理审判员  刘成礼代理审判员  李博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