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一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阳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249号原告阳某某,女,199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阳征博,隆回县司门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89年6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阳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阳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阳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公共利益与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阳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海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驿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