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关立勤与田兴存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立勤,田兴存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26号原告关立勤,男,汉族,甘肃省崇信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关东连,女,汉族,甘肃省崇信县人,农民。被告田兴存,男,汉族,甘肃省崇信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关立勤诉被告田兴存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关立勤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立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关立勤承担。代理审判员 谢海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路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