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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关立勤与田兴存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立勤,田兴存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26号原告关立勤,男,汉族,甘肃省崇信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关东连,女,汉族,甘肃省崇信县人,农民。被告田兴存,男,汉族,甘肃省崇信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关立勤诉被告田兴存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关立勤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立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关立勤承担。代理审判员  谢海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路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