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秦执字第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任炳与戚玉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炳,戚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都秦执字第0157号申请执行人:任炳,居民。委托代理人葛如兵,盐城市盐都区秦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戚玉祥,居民。申请执行人任炳与被执行人戚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的(2014)都秦民初字第02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戚玉祥欠原告任炳借款人民币20000元,于2014年7月15日前一次性归还本金20000元及利息2000元,合计22000元。如逾期不能按约履行,原告任炳有权申请执行本金20000元,并由被告戚玉祥承担按本金20000元从2012年12月2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两倍计算的利息(已履行的予以扣减)。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戚玉祥的银行帐户、房产、车辆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亦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法院提供被执行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都秦民初字第01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银贵代理审判员 孙红芳代理审判员 卞仁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葛美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