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民初字第0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1176号原告刘某某,女,1985年11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马某某,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刘玲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宏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