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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王常生与陈楠人身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常生,陈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王常生,男。被执行人陈楠,男。申请执行人王常生与被执行人陈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通海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6日作出的(2010)通民一初字第5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常生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楠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王常生各种经济损失678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0元,执行费50元,合计执行标的6863元。查明被执行人陈楠在第三劳教所进行劳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王常生于2015年2月12日以家庭生活困难为由,向通海县涉诉特困群体执行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申请一次性救助人民币3000元结案,救助金到位,申请执行人王常生自愿放弃剩余债权人民币3813元并息诉罢访。现国家司法救助金3000元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王常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民一初字第5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海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