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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曲法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伍小文容留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小文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韶曲法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小文,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广宏,广东韶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小文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小文及其辩护人李广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伍小文在其经营的位于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安山路的“太子城休闲中心”容留按摩技师刁某某、袁某某进行卖淫活动。嫖娼人员刘某某、余某某二人于当日凌晨来到“太子城休闲中心”后,各自挑选好按摩技师刁某某、袁某某,由伍小文安排二人上二楼房间,刁某某、袁某某分别与刘某某、余某某(均受行政处罚)在各自房间内谈好嫖资后发生性关系,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伍小文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基本情况表、人口信息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刁某某、刘某某、袁某某、余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代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伍小文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图片,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区分局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伍小文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小文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伍小文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等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伍小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伍小文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十一月八日起至二○一五年五月七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文勇人民陪审员  郝利建人民陪审员  陈先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明艳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