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执字第3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信用卡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徐卫华,张蕊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执字第39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北路2号。负责人钱剑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美,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卫华。被执行人张蕊芳。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被告徐卫华、张蕊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09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徐卫华、张蕊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404961.67元、利息145397.20元、滞纳金219840.11元,合计1770198.98元(利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14年5月7日,自2014年5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继续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4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5841元,由原告负担475元,两被告负担10366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徐卫华、张蕊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780564元,申请执行费20206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各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各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卫华、张蕊芳一直未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徐卫华、张蕊芳目前下落不明。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徐卫华、张蕊芳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查询得知:1、被执行人徐卫华名下有车牌号分别为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汽车各一辆,2014年3月18日对该八辆车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2、被执行人张蕊芳名下有位于盛泽镇的六套房产(证号:02029018、02029019、02029027、02027173、02026993、02××33),2014年1月21日对上述房地产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3、对被执行人徐卫华、张蕊芳采取了边境控制的强制措施。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4年10月28日对徐卫华名下车牌号苏E×××××车辆进行评估拍卖,最终以评估价450000元成交,其他车辆下落不明。2015年1月30日对张蕊芳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市场路东方花园29幢401室房产(房产证号:02××33),最终以921022元成交。另以炜华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系列企业、徐卫华、张蕊芳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标的合计目前约为9.7亿元,2014年7月18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中法(2014)141号文件明确关于涉炜华集团有限公司系列案件指定本院执行,本院决定并案执行。经合议庭讨论认为,涉炜华系列案件标的大,案情重大、复杂,处理周期长,考虑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宜,待相关涉案财产处置完毕及执行条件成熟后恢复执行,并与他案一并参与分配。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的具体情况,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表示认可,待执行条件成熟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谈话笔录、调查笔录、银行查询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目前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控。因涉炜华系列案件标的大,案情重大、复杂,处理周期长,考虑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宜,待执行条件成熟后恢复执行。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的具体情况,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表示认可,待执行条件成熟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094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待执行条件成熟,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 勇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王 健二0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