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冯丽容与陈兆辉、招用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丽容,陈兆辉,招用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94号原告冯丽容,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3821。委托代理人陈文杰,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小宪,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兆辉,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3813。被告招用冰,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3820。原告冯丽容诉被告陈兆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了招用冰为被告,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宁斌独任审理,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文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兆辉、招用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陈兆辉因经营灯饰厂、电池厂等需要资金周转,自2011年初开始多次向原告借款,并拖欠2012-2013年发生的多次货款,在2014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确认书,是对于过往100万元的借款及货款进行确认,因此100万元包含了买卖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以及民间借贷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标的为56万,民间借贷产生的标的为44万。具体借款时间是:第一次借款为2011年1月的借款20万,陈兆辉称用于公司装修、经营需要,该款项是部分委托第三人转账、部分现金交付;第二次借款为2011年5月,借款24万,被告陈兆辉称用于扩大生产经营而增加投资,该款项是分开3次现金支付。在买卖合同关系中,是2012-2013年期间原、被告双方由于货物买卖而产生的货款,主要是灯饰、水晶制品,送货单及欠款确认书原告都有保留。在2014年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对账确认,双方签订了2014年12月1日借款确认书,最终以债权形式确认了100万元。经过多次追收,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准时偿还欠款,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借款期间被告不定期向原告支付不固定利息,但是被告尚未能向原告偿还所借款项的本金。被告招用冰与被告陈兆辉为夫妻关系,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支付利息4666.67元(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4年12月30日);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结婚登记表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借款期间两被告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借款确认书一份。证明两被告对于所欠原告实际款项进行了确认,并明确100万元的欠款事实。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起诉的抗辩及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原件核对,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关联,本院均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日,被告陈兆辉向原告出具借款确认书一份,内容为:欠款人陈兆辉因经营灯饰厂、电池厂等需要资金,自2011年向冯丽容借款,至2014年11月30日止,欠款人陈兆辉共欠冯丽容人民币壹佰万元正(¥1000000)。因催收无果,原告遂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招用冰与被告陈兆辉于1993年6月10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有被告陈兆辉签名捺印的借款确认书予以证实,双方已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本案借款并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返还,现原告提起诉讼,视为已进行催告,原告请求被告陈兆辉清偿借款本金100万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因借款确认书并无约定利息,应视为无息借款,但被告陈兆辉应自催告之日即原告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对原告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招用冰是否承担责任问题,因被告陈兆辉借款发生在其与招用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案借款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招用冰对被告陈兆辉的上述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兆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丽容返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招用冰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冯丽容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21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宁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晓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