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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刘嘉亮借款合同纠纷2014金民初80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刘嘉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80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罗焱,行长。委托代理人:柯伟龙,系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嘉亮。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刘嘉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对方已偿还本息、诉讼费、律师费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980元,减半收取11490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黄超兰人民陪审员  廖凤如人民陪审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