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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韩行军申请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韩行军,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工人,住哈尔滨市。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文治头道街32号。法定代表人王春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行军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请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五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景志新审 判 员  张丽华代理审判员  魏国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