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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初字第00144号原告:张某,女,1988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刘阳,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某,男,1983年7月3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施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施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小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殷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