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耶尔巴布埃纳公司、艾弗航运(巴拿马)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耶尔巴布埃纳公司,艾弗航运(巴拿马)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3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责人:张家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昱昆,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耶尔巴布埃纳公司(YerbaBuena)。被告:艾弗航运(巴拿马)公司(EfshippingCoSAPanama)。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告耶尔巴布埃纳公司、艾弗航运(巴拿马)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9.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曹 克代理审判员 陈兴旺人民陪审员 王 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