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创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大地豪庭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创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市大地豪庭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创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鱼市街59-1号7楼。法定代表人商明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汉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市大地豪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石门坎117号。代表人钱磊。上诉人南京创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盛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大地豪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地豪庭业委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4)秦民初字第5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创盛物业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后,仍未预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7)16号《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创盛物业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汤 雷审判员 孙 伟审判员 邹小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