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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执恢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安康中学与赖凡生命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安康中学,赖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滨执恢字第00007号申请人陕西省安康中学。委托代理人朿传智,陕西江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赖凡,男,汉族,1980年4月9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本院受理安康中学申请执行赖凡生命权纠纷一案。(2014)汉滨民初字第017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安康中学76647.72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9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3年5月16日,本院以(2013)安汉字第0049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赖凡工资存款予以冻结。2014年2月18日,本院以(2013)安汉执字第0015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院(2013)安汉执字第0015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2月2日,申请人安康中学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人安康中学与被执行人赖凡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赖凡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故(2014)汉滨民初字第017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汉滨民初字第017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华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彭继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佳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