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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正华、张从能等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正华,张从能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开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李正华。委托代理人周红,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从能。申请人李正华与被申请人张从能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李正华委托代理人周红、被申请人张从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正华诉称:申请人李正华与张爱廷是夫妻关系,被申请人是申请人长子。2014年12月,张爱廷患脑溢血、脑梗塞,生活无法自理,神志不清,无法表达意志,后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枚乘路街道办事处轮窑村村民委员会指定被申请人张从能作为监护人,现申请人不服指定,请求判决撤销指定,并确定申请人为张爱廷的监护人。被申请人张从能对原告所诉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李正华与张爱廷是夫妻关系,被申请人是申请人长子。2014年12月,张爱廷患脑溢血、脑梗塞到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脑出血、脑梗塞后遗症,神志不清,无法表达意志,生活无法自理。2015年3月4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枚乘路街道办事处轮窑村村民委员会指定被申请人张从能作为张爱廷的监护人,现申请人李正华认为其系张爱廷配偶,应当作为其监护人,不服指定,请求判决撤销村民委员会指定,并确定申请人为张爱廷的监护人。本院认为:监护人的顺序一般按照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来确定。本案中,申请人李正华作为张爱廷配偶,长期共同生活,且身体健康,具有监护能力和条件,应当优先考虑。基于被申请人张从能也同意由申请人作为监护人,对村民委员会的指定依法予以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枚乘路街道办事处轮窑村村民委员会指定张从能为张爱廷监护人的指定。二、指定申请人李正华为张爱廷的监护人。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蔡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