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0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贺正伦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贺正伦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0870号罪犯贺正伦,重庆市人,现于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2010)万刑初字第6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正伦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民事赔偿358010.30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2日以(2011)渝二中法刑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贺正伦撤回上诉。判决���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17日交付执行。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5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5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5月2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2月2日(2015)重女狱减字第41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贺正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贺正伦在服刑期间获记功3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贺正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贺正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