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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翟飞龙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翟飞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779号罪犯翟飞龙,河北省曲阳县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作出(2010)阜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翟飞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翟飞龙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作出(2010)保刑二终字第003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1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翟飞龙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10月16日至2014年10月20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翟飞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12月14日起至2020年3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