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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执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芜湖鸠江支行与芜湖市裕诚不锈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王裕军、王裕芳、曹震、陈静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芜湖鸠江支行,芜湖市裕诚不锈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王裕军,王裕芳,曹震,陈静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207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芜湖鸠江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芜湖市裕诚不锈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王裕军,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王裕芳,女,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曹震,男,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陈静云,女,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鸠民二字第003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曹震、陈静云位于芜湖市三泰商业广场C幢2-401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山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