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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民二保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蒋林辉与被申请人伍郴桂诉前保全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林辉,伍郴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二保字第01号申请人蒋林辉,男,1978年7月出生。被申请人伍郴桂,男,1985年10月出生。申请人蒋林辉因与被申请人伍郴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伍郴桂所有的车牌号为湘M7****白色现代汽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查明,本院认为,申请人蒋林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伍郴桂所有的车牌号为湘M7****白色现代汽车一台。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