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二保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蒋林辉与被申请人伍郴桂诉前保全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林辉,伍郴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二保字第01号申请人蒋林辉,男,1978年7月出生。被申请人伍郴桂,男,1985年10月出生。申请人蒋林辉因与被申请人伍郴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伍郴桂所有的车牌号为湘M7****白色现代汽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查明,本院认为,申请人蒋林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伍郴桂所有的车牌号为湘M7****白色现代汽车一台。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