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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初字第107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徐井霞等与孙亚晶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井霞,张跃清,郭志宽,任素梅,任国士,孙亚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10777-1号原告徐井霞,女,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原告张跃清,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丁佐祥,系德惠市菜园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志宽,男,汉族,农民,原住德惠市,现下落不明。被告任素梅,女,汉族,农民,原住德惠市,现下落不明。被告任国士,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孙亚晶,女,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原告徐井霞、张跃清与被告郭志宽、任素梅、任国士、孙亚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任国士、孙亚晶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任国士、孙亚晶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井霞、张跃清撤回对被告任国士、孙亚晶的起诉。审 判 长  王书申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人民陪审员  郭金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