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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朱民初字第00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朱民初字第00993号原告崔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唐桂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单英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