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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青岛凯捷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与新兴河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凯捷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新兴河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364号原告青岛凯捷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张应镇大朱戈村。代码证号:77681504-7。法定代表人宿立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长亮,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燕,山东天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兴河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李九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凯捷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兴河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凯捷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凯捷铸造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凯捷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青岛凯捷铸造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树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