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凉中民申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陈立与西昌市西郊乡尤家屯村1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立,西昌市西郊乡尤家屯村1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民申字第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立,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昌市西郊乡尤家屯村1组。法定代表人:姚国荣,系该组组长。再审申请人陈立因与被申请人西昌市西郊乡尤家屯村1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川凉中民终字第2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立申请再审称,其从出生至今一直在被申请人处生产、生活并依法入户,没有被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职工、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符合获得村民待遇的条件,但被申请人无理拒绝其迁回户籍在先,不发放《股权证》在后,导致其家庭无人继承、延续在当地,悖于国情民意,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二审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不正确。请求判令被申请人补发应得款项并支付逾期利息,补发股权证并不得再侵犯其合法权益。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立于1993年9月30日将户口从被申请人处迁到其就读的北京气象学院,1995年毕业后回到被申请人处,但一直未入户。2002年发放股权证时,其户口不在该组,在该组的土地已被征用(征用款已领取),户口也已转为城镇户口。未向其发放《股权证》并未违反股份发放的章程。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发放股权证和分红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且申请人在申请再审期间未提供足以推翻原生效裁定的证据。因此,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陈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阿硕布格苏日审判员 帅 兵审判员 蔡 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曼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