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法执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建辉、张婷与罗志军、张战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辉,张婷,罗志军,张战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法执字第570号申请执行人李建辉,女,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申请执行人张婷,女,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被执行人罗志军,男,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张战芳,女,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申请执行人李建辉、张婷与被执行人罗志军、张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10000元,已执行标的5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李建辉、张婷自愿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雨法民一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建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梦华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