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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州执查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王占良与王高智、王全民欠款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高智,王占良,王全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州执查字第0000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王高智,男。申请执行人王占良,男。被执行人王全民,男。本院在执行王占良与王高智、王全民欠款纠纷一案中,王高智于2015年2月6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王高智称:1、支付令受送达主体错误。法院作出的(2007)商区法民一督字第28号支付令没有送达给其本人,而送达给其妻,其妻子没有将此事告知他本人,他对法院作出的支付令全然不知,丧失了对该支付令的异议权;2、认为支付令还款义务主体错误。异议人称欠条是王全民所写,是王全民欠王占良款,他只是代王全民还款三千元而在欠条中注明并签有自己的名字,故该欠条与异议人无关,不应承担还款义务。本院通过审查异议人的执行异议,并经合议庭研究认为本院执行程序合法,异议人所提出的执行异议与执行行为无关,是对本案执行依据的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范畴,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解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王高智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唐 勇审判员 林增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小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