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0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张孝辉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孝辉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0808号罪犯张孝辉。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曾因犯聚众斗殴,于2008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0月28日释放;2011年4月因赌博、吸毒、向他人提供毒品被行政拘留二十日;2011年5月因吸毒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7日作出(2013)澄刑初字第00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孝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10日起至2015年11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1月2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张孝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张孝辉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孝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张孝辉,在2014年10月被评为从宽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32分。为此,2014年1月、2014年9月二次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级别评定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张孝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张孝辉系累犯,故对其减刑幅度应适当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孝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龚育勤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