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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0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北京中冷物流有限公司与李二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中冷物流有限公司,李二飞,王发旗,北京世纪中桥物流有限公司,乔青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06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109门。法定代表人李景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慧传,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文华,女,北京中冷物流有限公司质控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二飞,男,1988年6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发旗,男,1973年2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世纪中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北街1号院2号楼20层2单元2309。法定代表人梅学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凡勋,男,该单位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青龙,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上诉人北京中冷物流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4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中冷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中冷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程序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中冷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7031元,由李二飞负担2520元(已交纳),由北京世纪中桥物流有限公司、北京中冷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511元(于本裁定书送达后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2190.5元,由北京中冷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文   彤审 判 员 任   淳   艺代理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文琦书记员史雪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