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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王勇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勇;常信松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怀执保字第163号 申请人:王勇,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怀远县永平喜洋洋脚锁架租赁服务部业主,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申请人:常信松,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申请人王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蚌民一终字第0089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信松的银行存款7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 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立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