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2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刘金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金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2590号罪犯刘金友,四川省江安县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六月六日作出(2002)保中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金友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七月五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和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年和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1月7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金友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7月20日至2014年7月21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金友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7月5日起至2016年10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