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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中山市横栏镇贴边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梁洪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横栏镇贴边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梁洪照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535号原告:中山市横栏镇贴边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梁玉萍,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廖祥平,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洪照,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6137。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横栏镇贴边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诉被告梁洪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山市横栏镇贴边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撤回对梁洪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梁洪照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横栏镇贴边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撤回对梁洪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8元,减半收取964元,由原告中山市横栏镇贴边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负担(已预交964元)。审 判 员  刘旭桂代理审判员  姚红波代理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秋好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