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立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尹卫沛与伍炎峰、赵洁美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卫沛,伍炎峰,赵洁美,鹤山市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鹤山市辉煌盛世贸易部,谢健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立保字第35号申请人:尹卫沛,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申请人:伍炎峰,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申请人:赵洁美,女,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江海区。被申请人:鹤山市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鹤城镇鹤城大道侧。法定代表人:谢健峰。被申请人:鹤山市辉煌盛世贸易部,住所地鹤山市沙坪镇人民西路36号之十三。投资人:伍炎峰。被申请人:谢健峰,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现住江门市蓬江区。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或者扣押上述被申请人价值250万元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责令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诉讼顺利进行和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得到全部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伍炎峰、赵洁美、鹤山市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鹤山市辉煌盛世贸易部、谢健峰总额为2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其中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此后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得超过前述期限,以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清单正本标注的时间起算。原告��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已保全的财产将自动解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莫少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贤园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