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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行非审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诉郑超、刘萍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郑超,刘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非审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0302821-X。法定代表人:孙丰云,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杨金龙,该委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郑超,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刘萍,女,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郑超和刘萍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其于2014年10月18日作出南计生征决(2014)59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南计生征决(2014)59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南计生征决(2014)59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牧 丽审 判 员  陶彩虹审 判 员  周凤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