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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刑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2

案件名称

陈希起抢劫罪,陈希起故意杀人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希起

案由

抢劫;故意杀人;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鲁刑执字第97号 罪犯陈希起,现在山东省济南监狱服刑。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2008)济刑二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希起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09)鲁刑四终字第116号刑事判决,将陈希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罚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生效法律文书送达后,交付监狱执行。 本院于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以(2012)鲁刑执字第67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希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山东省济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济南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陈希起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参加生产劳动,获得记功三次、表扬一次的奖励,被评为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 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陈希起的悔改表现,有罪犯陈希起的入监登记表、总结鉴定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百分考核表等证据在卷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院认为,罪犯陈希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陈希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本裁定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33年4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 睿 代理审判员  陈新厂 人民陪审员  苏海莹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宗芳如 搜索“”